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文件精神“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太平洋电影网与各影城的团购协议将做以下调整:
1、结算数量由原来的按销售数量改为按兑换数量结算。
2、结算时间由原来的团购产品下线7个工作日内改为团购券使用有效期截止后,影院提交结算清单3个工作日内。
成都川影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