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根据前期试点运行情况,对财税〔2013〕37号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重新发布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财税〔2013〕106号文与财税〔2013〕37号文相比十大变化,其中可能会对电影行业产生影响的有关内容有: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增加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广播影视服务过渡期优惠政策到期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但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三、应税服务范围扩大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在原来交通运输服务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运输、航天运输业及邮政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