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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关单位咨询成立工会组织的复函

[日期:2010-08-20] 来源:工会  作者:李天跃 [字体: ]

 

近一段时间,有部分相关单位向我们了解成立工会组织的事宜,经我们咨询四川省总工会,现作如下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00676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施行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上述条款说明了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

四川省电影公司工会属基层工会,目前尚隶属于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省文化厅工会工作委员会。待集团成立工会后,应该隶属于集团工会。鉴于公司工会的属性,按照工会组织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蓉的相关(指省公司控股并主导经营的)单位若要将工会关系纳入省公司工会,需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在成都市以外的相关单位和有意愿单独建立工会组织的在蓉相关单位,应该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总工会(一般是区总工会或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提出申请“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并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服从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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