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深秋,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我们感到中国迎来了一个春天——法治的春天。一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治本身。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法治就是框架、是轨道,决定着运行的方式;对于一个现代政党,法治也是手段、是规范,决定着执政的效能。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会议的“红利”,将有一个持久而深沉的释放。
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讨法治,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此次全会,无疑把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级目录”的水平,这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尊严的彰显。而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之一,更是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重要的一点,是党与法关系的理顺,最基础的一点,是法治“全链条”的收紧,最根本的一点,是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法治的尊严,是从对恶的约束和禁止中来,更是从对善的保护与倡导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宣示法治尊严的同时,让每个人都更有尊严。而这,或许正是四中全会最深沉的意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