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转企改制政策 增强转企改制信心(之一)
2009-12-8 11:49:48
  
“改制”一词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们耳畔萦绕,而文化单位改制和涉及公司的改制吵吵嚷嚷也已经8年有余了,很多员工对“改制”非常关心和关注,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想法。为此,工会按照公司党委做好宣传工作的要求,近期将在内网上转载一些有关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文章,供大家学习,或许您在读完这些文章之后,会对当前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改制”以及个人今后发展的信心。 
今天向大家推荐的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核心文件――“国办发114号”文件解读,即:“《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学习问答”。 
编者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该文件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问: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库存报废出版物等是如何处置的? 
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处置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使用土地?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问:转制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种制度? 
答: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