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目标责任+效益挂钩+先进技术的利用”是公司多年来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管理特色,她伴随着我们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受了风风雨雨的考验,使公司不断壮大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近日根据公司安排,我参加了公司劳动用工检查组,翻阅了部分相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和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仅从这小小的冰山一角,不难看出各(部门)相关单位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下足了功夫,用足气力。制度中大到一个团队整体形象的塑造,小到员工的一个行为和动作都在制度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她一方面使我们的相关企业实现了规范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了管理。同时通过这些规章制度以及这些规章制度所遵循的理念不断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管理水平。 总体上看,大多(部门)相关公司根据本(部门)企业自身情况订立的大多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全面、具体、详尽、严谨”。但就法律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来讲个人认为仍需完善和改进。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方面,二是实体内容方面。 一、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就目前公司及关联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看,大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只是由办公室起草,领导通过后即开始实施。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就会给企业今后发生劳务纠纷时带来隐患,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导致企业人财物等方面蒙受损失。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员工文化素质的提高都要求我们要逐步走上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道路。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因此,我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一是要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二是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在制订规章制度时,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程序,还是进行公告、告知程序,都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员工签名等等。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我们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 二、实体内容方面: 制度通俗的讲就是我们操作执行过程中责任、义务、权利的标准界定,是指规范企业管理的各种企业政策、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我所翻阅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这方面大多做得不错,正如我前面所说“合法、合理、全面、具体、详尽、严谨”。但有的也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抵触,突出表现在试用期和员工休假问题上。 2、对员工行为带来结果的界定不够清晰,特别是对“成绩优良”“表现突出”和“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缺少量化和细化。 3、从规章制度的完整性上看,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有不对等之嫌。 4、少数单位签订合同不够规范,规章制度用词用语表达不够准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