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工会按照惯例到成都市社保局为公司职工(包括退休老同志)续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在办理过程中得知,“补充医保三”已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布的《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所替代,办法对今后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到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范围;二是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企业一并缴纳;三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停止征收。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从实施之日起个人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且同样享受该保险。同时,该办法还对报销比例、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转载在公司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以便大家了解和掌握“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第五条 (统筹模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六条 (缴费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一)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三)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个人按年度缴纳。 (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